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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学习体会

时间:2022-08-24 0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警示教育学习体会——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010年9月16日下午一点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全体律师均到会参加,会议由本所执行主任宫秀文主持,会议总时长为一个半小时。在会上大家就《警示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警示教育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警示教育学习体会

 

 警示教育学习体会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2010 年 9 月 16 日下午一点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

 全体律师均到会参加, 会议由本所执行主任宫秀文主持, 会议总时长为一个半小时。在会上大家就《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 上的案例展开激烈讨论, 并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相互警醒, 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会上, 宫主任说:

 “执业中律师们往往觉得自己已经做的万无一失了, 但当局者迷, 律师往往会忽视一些问题, 就容易出事故, 致使被罚, 被索赔等等。今天咱们进行警示教育一是保护律师自身的利益, 同时也是保护咱们大家的共同利益”。

 后由高律师对《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十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依职权调查 sj 律师事务所及郭律师” 进行了宣读, 这则案例是所里针对我们所的主要业务领域甄选出来的, 很适合我们学习

 在大家了解了这个案件的案情后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大家纷纷指出了这位律师以及这个律师事务所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的错误之处, 还纷纷假设如果是自己会如何处理, 都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然后, 大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点进行展开, 讲述了自己亲生经历的容易造成疏忽的地方, 为大家做个警示, 提防以后遇到相同问题时不要犯错误。高律师说:

 在前一个所的时候一位当事人委托了我与所里主任, 后来由于主任与当事人出了点不愉快就取消委托了, 我就自认为是我和主任的委托他都取消了,结果当事人没有取消我的委托, 判决书上都写着我的名字呢牵扯到很多问题, 后来受到了律协的批评。

 宫律师提示大家, 只要涉及到解除委托合同, 无论已经收费与否, 都应当签书面协议进行解除。

 还有的律师提到了风险代理的问题。

 许多当事人容易将律师的案件预测当做胜诉的承诺, 后来败诉了当事人便提出退费,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有的律师建议签订一个风险提示书, 将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当事人以防后患。

 还有的律师说自己一般都是只要当事人提出都会退费。

 大家认为这不是一个好办法, 律师的利益该维护还是要维护的, 不应该做出无原则的退让。

 李律师说:

 “对, 但是有时候退一步会省去很多麻烦, 譬如我的一个当事人要我帮助申请执行但是却不给钱, 我想就是一份执行申请就算赠送给他了以此省下了好多麻烦。

 执业中确实应当坚持基本的强制性的原则, 但在不违反基本

 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一些让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所里开展的律师警示教育的活动, 我们都深刻地认识到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律师警示教育的意义。

  首先, 从律师的职业特征上来看,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 执业中行贿、 作伪证的律师, 是法律权威的实践者, 而我们应当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是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项指标。

 律师职业是高尚的、 神圣的。

 如此重要的社会角色需要一批优秀的、 富有责任感的人来担当, 而通过正面教育、 自我教育、 典型教育的方式, 能够增强广大律师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能够培养律师依法执业、 诚信执业和尽职执业的观念, 使得广大律师能够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增砖添瓦, 自觉肩负起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大使命。

  其次, 从律师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构建上来看, 警示教育从深层次改造律师的价值观、 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的形成不仅仅在于日常工作、 生活中丰富多彩的经历的磨练, 同时也依赖于教育、 观念的时刻灌输。

 这样才能形成律师行业的真正核心价值观, 在正确的、 合理合法的、 具体化的价值观的指导下,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有相对明确的行为准则, 才能在是非黑白中做出正确的判断, 才能在各种诱惑面前坚持原则, 从而才能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的形象。

 这些年来, 律师队伍曰益壮大, 我国律师制度也日益完善, 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 当前在部门地区、 部分范围内, 律师队伍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 律师行为出现了违背律师职业使命的现象。

 李庄等违法乱纪并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告诫我们: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案件时, 务必做到:

 1、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记律师职业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立法、 执法、 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 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有些律师在辩护活动中, 采用违法手段, 指使证人作伪证帮助被告人开脱罪责, 逃避法律的制

 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 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实现, 也势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和职责使命, 按照“政治坚定、 法律精通、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 的要求, 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拥护宪法和法律; 自觉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执业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 坚持诚信履行工作职责,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履行职责, 是律师工作的本质要求, 也是以人为本、 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 行损害国家、 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 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名, 行违法乱纪之实, 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 行践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 为了达到捞钱的目的, 一方面伪造证据、 歪曲事实, 欺骗、 蒙蔽司法机关, 影响法律实施结果; 另一方面以各种名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引诱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践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不论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 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的意旨, 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 坚决杜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 欺骗当事人的现象。

 3、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更要严格依法办事, 切实遵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 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而且其“造假” 、“拿钱捞人” 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基本准则,其形象也受到了社会公众和舆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 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 金钱的考验, 增强执业纪律观念,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准则, 珍视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事实证明, 以典型案例为契机在律师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仅是必须的, 也是卓有成效的。

 通过警示教育, 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 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 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规范。

 在往后的职业生涯和执业活动中, 律师应牢记

 身为律师的神圣使命,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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