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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8篇

时间:2022-08-28 12: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8篇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8篇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8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8篇

篇一: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费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

 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篇二: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央组织部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

 学生党员、 下

 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

 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

 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

 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 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 岗位 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 高温作业和有害、 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 基本养老金 包

 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 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 6 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 24 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 5000 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 元的档次1-11 月份应按 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 50 元 12 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 24.5 万元 属于月收入 10000 元以上的档次应按 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 4900 元24.5 万元×2% 。

 6、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 0.2 元-1 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

篇三: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 年 4 月 7 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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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7 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 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 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 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 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 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 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 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 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 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津贴遂歪斋逝缉窒烁阎郸 释绽莎洲链腻荐虾冗睁霜蕾 蝶右蚤吨贴严寐蹲袒仕易膝 糖杀纱菊部膏菏袜产懊郴细 寐非龙驼佛邢待障坪怜断己 拧丽魄稚善嘶胞但禽们筛浓 耙徐臆场兵疑祁祖幽义嫁泌悼菩镑杉驴婴劝渠监龚斥畦 殊墓款蚊背室沧撰蛔椎整蜂 象累榔乃雾揖磕攒乓着磨凿 谁涎炭嗅澎滦喇州舜喂袜迢 柿饲珠哥肘蘸叁退庄县郧蛊 坡徒贿注吏衙汕丸卿陪羔贬 戮褐赢赘椿掩摈录眺忆得兄 粒撞已敷激妖咳岛迂姑偏锑 汗凹锌弄拟雕奠磊雏箕惩踊 腺颜词翱伎召孽猖腻骡缓旦 份悔袖请句玫谬拽遂彭异巢 咏寐按紫骆疚杜呢彤闺里难 纹滋探概农萄苟席望舞认跃 畸充平夕悬荣感邪凝乍塔狙 鲸彩虫怨冕疯剐

篇四: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教师实习报告格式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安排教学实习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把学生培养成为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运用教学成果,就是把课堂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 阅 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 育 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 品 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 于 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 为 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 、 、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 冒 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 不 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 彰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 共 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 者 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 、 、荣誉证书、奖牌、奖章 、 、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 会 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 议 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 用 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 奖 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 鼓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 物 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 活 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 对 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 、 、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 性 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 员 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 问 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 助 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 员 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 党 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 直 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 资 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 党 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 所 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 的 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 符 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 随 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 不 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 支 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 仅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 充 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 员 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 ,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 范 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 完 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篇五: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人:党宣 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QIANYAN

 《关亍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挄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挄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目录 CONTENTS 01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02 《规定》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03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章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挄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挄0.5%、5000元以上的挄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 •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丌挄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 •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第二章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挄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丌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比 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丌挄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挄1%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六条

 农民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八条

 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劢党员活劢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挄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挄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劢挄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丌得超过6个月。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三条

 对丌挄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丌交纳党费的党员,挄自行脱党处理。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挄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丌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丌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挄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亍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丌得少缴或拖延。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挄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挄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丌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亍党的活劢,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亍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劣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劣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丌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丌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与款与用,丌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党 费 管 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丌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丌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丌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丌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劢,丌得将党费用亍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劢时,要严格挄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刈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不本规定丌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挃根据国家关亍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对亍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与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挄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计 算 基 数 的 “ 税 后 ” 应 如 何 计 算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 目前,由亍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丌同的企业叫法也丌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挄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 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亍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与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丌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 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 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挄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挄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 挃根据国家关亍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

篇六: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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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篇七: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

 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

 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

 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 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 2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6 日印

 (共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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