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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发展,开创实习教学新局面(2022年)

时间:2022-08-21 09:50:3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就业,确保实习教学质量,以满足人才培养过程中日益多元化的要求,使我校本、专科学生个人联系实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速发展,开创实习教学新局面(2022年),供大家参考。

加速发展,开创实习教学新局面(2022年)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本、 专科生个人联系实习 单位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促进就业, 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以满足人才培养过程中日 益多元化的要求, 使我校本、 专科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的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 提高学生实习质量, 特制定《山东中医药大学本、 专科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以进一步做好学生实习的安排工作。

  附件 1: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 专科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暂行规定》

 附件 2:

 接收函

  二○○五年四月 二日

 附件 1: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 专科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 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专、 科生在毕业实习期间, 以个人身份联系毕业实习单位、 就业试用实习单位。

 第二条

 申请原因 学生因个人身体、 定向实习或就业原因, 可自 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 一)

 因身体原因提出申请者, 需出示我校保健科或第一、 第二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所联系 实习 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本专业( 方向)

 实习大纲规定内容。

 ( 二)

 个人定向实习应联系学校现有实习单位, 或医疗条件突出的单位。

 ( 三)

 因就业原因申请联系试用实习单位, 条件可适当放宽。

 ( 四)

 申请整个临床实习阶段由个人联系单位实习, 单位必须为三级甲等中医院, 或有较高中医实习条件的西医院。

 第四条

 申请时间及资格 ( 一)

 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前可自 行联系实习单位, 临床各专业相关手续应在本科第 7 学期、 专科第 3 学期、 实习安排结束前完成,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实习最后 1 学期也可申请联系就业试用实习单位。

 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按照当年通知执行。

 ( 二)

 学生申请从实习开始第 1 个学期在自 己联系的单位实习, 时间跨度本科为 1 学期或 3 学期, 专科为 2 学期。

 ( 三)留级试读、 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不准予外出实习。

 ( 四)

 办理完相关手续方可离校, 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办理程序 ( 一)

 实习单位出具同意接受我校学生实习的《接收函》( 附件 2)。

 实习单位如为西医院, 则应出具本单位中医科室情况简介。

 ( 二)

 学生应出具单位接收函, 并提交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了 解申请单位情况后批准, 交学校实习管理科审核, 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后生效, 因就业原因申请联系试用实习单位由实习科负责审批。

 ( 三)

 教务处存学生申请书原件、 接收函, 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医院存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实习教学管理 ( 一)

 外出毕业实习的毕业生应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内容。

 ( 二)

 实习单位、 学生应按照要求填写学校实习文书, 作为学生实习期间的考核记录。

 记录缺失者本阶段实习无成绩。

 ( 三)

 外出实习的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应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自 己从事的工作内容开展, 并在学院和专业指导教师的统一指导和要求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任务。

 ( 四)

 按时完成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 学校不负责单独通知学生本人, 如有缺考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管理

 ( 一)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

 ( 二)

 学校停发一切补助。

 ( 三)

 面向学生工作的各党支部要作好外出实习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加强与他们及实习单位党组织的联系。

 ( 四)

 各学院有关领导、 专业负责人及学生辅导员 要与学生保持联系, 留有学生的多种联系方式, 并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及时了 解和掌握学生在外情况。

 ( 五)

 医院、 家长及本人, 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 六)

 医院、 学生本人对所发生的医疗纠纷负责。

 ( 七)

 凡有我校实习队的单位在接收个人联系的实习学生时,应将该生的管理列入我校实习队统一管理, 实习队长有权向学校反映该生的实习情况, 学生与实习队无论是否属于同一专业, 均应服从实习队长的管理。

 该生的管理工作作为考查单位实习教学工作的专项指标。

 ( 八)

 外出实习的毕业生应主动经常与本人所在学院的领导和老师进行联系, 汇报实习情况, 了 解学校信息。

 学校不再单独通知学生本人任何信息。

 第八条

 附则

 ( 一)

 本规定主要针对中医学、 针灸推拿学、 护理学专业, 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 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三)

 本规定自 公布之日 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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