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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23 13: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011年9月3日10:45中国纪检监察报【字体】大中小杨淑华,女,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大学文化,曾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009年1月起任眉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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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精选推荐】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2011 年 9 月 23 日 10:45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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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淑华, 女, 1954年 10 月 12 日生, 汉族, 四川省洪雅县人, 大学文化, 曾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局长,2009 年 1 月起任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2009 年 2 月 23 日, 眉山市纪委对杨淑华立案调查, 并于 4 月 23 日移送眉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 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 在土地整理工程、 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投标、 工程款拨付以及征地手续办理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 15 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1194 万余元(其中 600 万元系受贿未遂); 此外, 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 8 万余元, 挪用公款 398 万元, 另有人民币 394 万余元、 美元 2652 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10 年 8 月 25 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杨淑华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2010 年 11 月 15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为留“后路”, 反断了“后路”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钟季执

 升迁无望转而谋求“后路”

  “几万可以拿, 几十万也敢要, 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在刚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时, 杨淑华一度有着很强的事业心, 对自身的要求也比较严格, 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曾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是, 随着时间的推移, 杨淑华未能做到善始善终。

 杨淑华在担任局长的最后几年中, 自感升迁无望且面临退休。

 恰逢这个时候, 她看到别人腰缠万贯、 挥金如土时, 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

 慢慢地, 在杨淑华的眼中, 官场成为了一个市场, 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 官位当做换取金钱的商品, 她开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几万可以拿, 几十万也敢要, 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杨淑华开始琢磨着为自己找“后路”, 将精力放在对金钱的疯狂攫取上, 最终把自己推进了违法犯罪的泥沼。

 2004 年, 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三宝镇河滩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 送给杨淑华 35 万元, 后者欣然接受。

 从在单位报销丈夫出国的费用, 到授意造假套取补助; 从挪用公款截留利息, 到帮助亲友承建工程自己从中分钱, 杨淑华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疯狂敛财, 甚至达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铤而走险大搞“权力寻租”

  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 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资源, 一些利益主体总想从中分一杯羹, 土地领域“权力寻租” 的空间很大。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 对土地征用的条件、 征用租用的价格、 补偿费用的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在处理具体的土地事务中, 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 有关决策人员、 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给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杨淑华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要求, 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以掩盖索取巨额贿赂的事实。

 眉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洪雅县从事项目开发时, 杨淑华在土地拆迁及征地手续的办理中为该公司提供过帮助。

 2006 年 5 月, 杨淑华在该公司所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以“投资分红” 的名义, 向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索要 100 万元。

 同年 6 月至 8 月间, 杨淑华收受易某给予的所谓“分红” 款 50 万元并退得所谓“本金” 50 万元。

 2007 年初, 杨淑华为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办理了 33334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 并与该公司约定在某房地产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资分红” 600 万元, 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储、 土地拆迁、 土地平整、 土地测量、 土地规划等由国土部门管理的事项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权。

 300 万的工程, 好处费要拿 70 万, 杨淑华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断地铤而走险, 最终轰然倒下。

  手段隐蔽多样用心良苦

  从以“借用” 为名索贿, 到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在大肆收受、 索取贿赂的过程中, 杨淑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 可谓用心良苦。

 2003 年, 杨淑华为洪雅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工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提供帮助, 后将该公司一辆小轿车长期“借用”, 直至案发。

 除以“借用” 为名外, 杨淑华还多次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2007 年 12 月, 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江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给予的帮助, 按杨淑华授意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价值 26 万余元的公寓送给其妹妹杨淑珍。

 2006 年至 2008 年期间, 杨淑华为侄儿杨勇等人承建洪雅县中保、 中山、 止戈镇河滩地整理, 以及东岳镇多个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

 2008 年 11 月, 为感谢杨淑华的“关照”, 杨勇按照与杨淑华的事先约定, 将付给杨淑华的 200 万元“好处费” 折算成杨勇名下某企业的 60%股份送给杨淑华。

  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

  管理全凭“一支笔” 和“一张嘴”, 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杨淑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 近十年时间, 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设、 土地整理、征地办理等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材料, 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使得其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本案中, 权力失去监督, 制度形同虚设, 是杨淑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监督体制不合理。

 众多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到位, 在本案中, 杨淑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部门 “一把手”期间, 很多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她往往一个人决定许多重大工作事项,即使研究也是走走过场, 或者是先确定后补办手续, 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看“一把手” 的眼色行事。

 家长意识强, 民主作风差, 独断专行, 唯利是图, 杨淑华将公众赋予的权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 办理征地、 工程招标、 款项拨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全凭“一支笔” 和“一张嘴”,自己签了、 说了就算数。

 监督机制不完善, 没有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造成了监督真空, 滋生了腐败的土壤。

 国土资源局是垂直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衔接不够有效, 存在空当。

  链接@办案者说:

 在查处杨淑华这样的典型案件的同时, 我们还应强化警示教育, 做到警钟长鸣、 常抓不懈, 更要举一反三, 完善机制制度, 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对权力集中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交流力度。

 严厉打击官商勾结、 违规投资入股、 权力“期权化” 等问题。

 严格落实重要岗位上的“一把手” 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二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 深入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 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 都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结果公示制度, 严肃查处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

 三要在“治官” 的同时加大“治商” 力度。

 建立“黑名单” 制度, 在各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 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 在法定期限内或永久性禁止其进入市场,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 运用行规、 行约、 行业标准约束行业行为。

  评

  论:

  有效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 韩冰

 杨淑华案涉案金额较大、 发案环节典型、 作案手段隐蔽, 是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件。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土地和矿产作为稀缺资源, 社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两类稀缺资源, 集行政审核审批权、 行政执法权、 大额资金预算分配权于一身, 权力运行的环境复杂、 涉及面广、 关联度高, 牵涉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 中介组织等多个方面, 一些个人和单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这个平台进行权力寻租, 导致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

 目前深入推进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 正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 在目前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 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一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既是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在杨淑华担任国土资源局“一把手” 近十年时间里, 虽然有不少反映其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但都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使其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这说明有些单位对举报案件不予重视的现实情况,要么不查, 要么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为此, 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 对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认真了解, 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 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决不姑息迁就。

 与此同时, 应认真剖析研究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开展警示教育, 充分发挥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等 17 部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为基础, 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规与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策法规为补充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原则规定多、 具体细则少, 部门规定多、 适用规范少以及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因此, 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应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法规, 对自由裁量度过大的权力明确行使标准, 规范运行程序。

 如在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集中的招标投标环节, 现有的《招标投标法》 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 对招投标的一些具体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 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 围标、 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 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 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

 权力与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共同体。

 杨淑华的违纪违法事实再次证明, 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

 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 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加强监督, 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体会审制、 专家论证制等, 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 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 司法、 审计等机关和部门、 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 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 让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

 四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在杨淑华案中, 其手中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从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 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国土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 有其体制机制上的原因。

 只有推进改革, 创新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合理分解国土资源领域过于集中的权力,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这一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具体而言, 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 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 加快建立全国规则统一、 程序科学、 公开透明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 应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把能够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 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 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的空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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