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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8-07 16:05:07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第4篇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

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 第5篇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2、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但保留其股东权利;

3、进行私下交易,损坏股东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收回其股权。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它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不再行使管理权。

5、恪守机密是每个股东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泄露机密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产生严重后果的,经合伙成员表决通过,将不再参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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