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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8篇

时间:2022-09-06 09:40:2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8篇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

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8篇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8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8篇

篇一: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收缴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 XX 办公室党费收缴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XX、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XX 办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二: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组织部非公党建处 曹正安2017年3月

 一、党费的基本概念 —— 为什么要交党费?二、党费的收缴 —— 交多少党费?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 党费用在哪?

 一、党费的基本概念

 1、党费制度产生的背景一、党费的基本概念●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应缴纳的最低盟费”●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在物质上帮助党”

 2、党费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党费的基本概念第一个时期: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

 一、党费的基本概念 从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抗日战争时期《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交纳党费是党员应绝对遵守的义务和构成党员资格的条件之一”“无故不交党费连续三次以上者,应受组织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把“征收党费”明确为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党费的基本概念第二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 1952年《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 1956年《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省(市)委层面自行分配使用党费

 一、党费的基本概念第三个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 1980年《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1985年《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1989年《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2年《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2008年《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3、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一、党费的基本概念通过交纳党费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党员的基本义务 支持党的各项工作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

 4、存在的问题一、党费的基本概念

 二、党费的收缴

 1、主体二、党费的收缴● 谁交 ——组织关系在本地的党员、流动党员● 交给谁 ——所在的党支部、参加活动的党支部

 2、交纳比例二、党费的收缴

 3、交纳基数二、党费的收缴(1)月薪制: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二、党费的收缴 企业人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方法:=固定部分+活的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人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方法:=固定部分+活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固定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活的部分奖金绩效工资

 二、党费的收缴 不列入计算基数的: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专家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保健类补贴 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 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伤残抚恤金 其他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

 二、党费的收缴 举例:固定部分:基本工资1650+岗位津贴1200+技能工资800=3650活的部分:绩效考核450+提成0=450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4554-社保245-费用减除标准3500)*3%=24不计入部分:餐补334+全勤奖120+社保补款0+晚班补贴0=454党费交纳基数=3650+450-24=4076应交纳党费数额=4076*1%=40.76

 二、党费的收缴(2)年薪制: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中或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照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实行年底分红的股份制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参照年薪制党员实行。

 二、党费的收缴(3)无固定薪资: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或全年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及从事其它经营项目等有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实事求是地申报月平均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收缴(4)离退休: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收缴(5)交纳最低标准的 :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党员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 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二、党费的收缴(6)流动党员 : 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

 二、党费的收缴(7)申请减免 : 对象: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等其它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程序: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交纳时间二、党费的收缴(1)起算时间:

 通过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2)收入变化:

 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算(3)提前或推迟交纳:

 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预交或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 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1000元以下的逐级上交市委组织部

 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党费的管理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1)党费的收缴 规范管理:及时入账、开具收据 账目清晰: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1、党费的管理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2)党费的监督 对党员:对照检查、民主评议 对基层党组织:党费公示 对有党费管理权限的党委:年度报告和抽查

 1、党费的管理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3)党费的管理方式 分级管理:各区市县委、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市直党(工)委有党费留存权限,可确定所属基层党(工)委中的具体留存单位。未经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基层党组织,所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不得留成。

 1、党费的管理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3)党费的管理方式 党费上交:各基层党组织每月上交一次党费。各区市县委(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各市直党(工)委分别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实缴党费总数的40%、60%上缴市委,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按照20%比例上缴市委。

 1、党费的管理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3)党费的管理方式 党费的下拨(返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后,由区市县委、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和有关市直党(工)委,按照非公有制企业60%、社会组织70%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党费流向示意图社会组织党员党费流向示意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党费流向示意图社会组织党员党费流向示意图 各区市县委、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各市直党(工)委行使管理权限

 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扩展知识:关于非公党建工作经费的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党费的使用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1)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

 2、党费的使用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2)主要用途 培训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原则上按照5:2:2:1的比例掌握。

 2、党费的使用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3)相关制度 预决算制度 审批制度 检查、报告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离任审计、交接制度

篇三: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通知)

  绵组通[ 200 8]114号 

 ★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转发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 〈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 区)

 委组织部, 各园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市委各派出党(工)

 委, 党的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党委:

  省委组织部结合近年来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际, 制定了《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川组通[ 2008]75号),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 各县(市、 区)

 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30% 上缴; 各园区党工委、 市委各派出党(工)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30% 上缴; 党的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党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50% 上缴。

  附:《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2008年 7月 23日  

  2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通知)   川组通[ 2008]7 5号 ————————————★———————————

 关于印发《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

 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省国防科工办组宣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 司党组工作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 2008]3号)

 , 结合全省近年来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实际, 我部制定了《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8年 7月 11日     

  3   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和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 其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 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任何个人、 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党员每月 交纳党费 0. 2元。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 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 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 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

 党支部一律不得自 留党费。

      第六条 各市(州)

 党委、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4 省国资委党委、 省国防科工办党委、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 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 20 %上缴省委。

      第七条 县(市、 区)

 党委、 市(州)

 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 每年向市(州)

 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 由各市(州)

 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 须于每年 3月 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各级党委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 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 90% 。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购买党徽、 党旗; (4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

 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6 )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 50 % 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5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 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 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 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 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 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 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 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 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按程序报批、 划拨。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 划拨的审批, 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按一次性使用、 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 划拨党费, 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 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党委的党费,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实行领导负责制。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支票、 印鉴分别保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6   第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 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 3 月 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

 报告内容应包括:

 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 要在三个月 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

  7 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同时, 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 查, 认真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检查和自 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必要时,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年 4月 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党费管理        转发        通知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 7月 24日 印 

                             (共印 5份)

  

篇四: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县:做好党费核定, , 规范党费收缴长子县将党费核定工作作为确保全年党费缴纳精准、高效、合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落实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执行。在 2021 年初的党费核定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长子县委组织部《印发<长子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实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党费交纳基数核定准确。二是做到层层把关,倒逼核定规范。各基层党支部认真摸排所在党支部党员的收入明细,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收入确定收缴基数,规范填写党费核定明细表,由各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报上级党委备案;各党(工)委安排专人对基层党支部的计算基数进行认真审核,规范填写党费核定汇总表,由党(工)委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门党费工作人员对下设党委进行逐个审查、逐个核实、逐个整改。着力加强三级部门联动,确保党费核定工作高质量完成。三是对照任务清单,有序稳步推进。各党(工)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通知既定的工作安排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2021 年度党费核定相关工作,汇总表和明细表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确保为 2021 年度的党费收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长子县委组织部 秦涛)1

篇五: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XXXXXXXXXXX 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 现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l%;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l%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

 1000 元以下的党费, 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 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 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上缴数额为收缴党费总数的 50%。

 上缴省委的党费每半年一次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具体程序是:

 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提出意见, 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部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按收缴党费总额 50%的比例留存党费。

 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原则上为县级以上单位。

 对于其他需要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 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委, 都要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每年 3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 (含电子版) 。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理解, 以中央组织部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 年 4 月 l 日起施行。

篇六: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 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 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对公司党员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技)

 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

 和活的部分(奖金)。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

 月交纳党费=[岗位(技)

 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 医疗、 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

 ]×相应比例 3、 劳务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

 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

 × 相应比例。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 家属党员和复转到企业没有正式分配工作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1 元。

 6、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7、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中的党员、 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学生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8、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 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1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15、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 党总支(支部)

 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出据收费(党费)

 凭证, 作为总支(支部)

 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17、 党费的上缴 (1)

 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0%。

 (2)

 党组织关系在陕西省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5%。

 (3)

 党组织关系在宁夏自治区党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5%。

 各厂(处)

 级党委每年按规定比例向公司党委清缴一次, 党费清缴工作必须在当年 12月 10 日前完毕。

 (二)

 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各厂(处)

 单位党委应建立“两专三定” 的党费管理制度:

 即党费由专人管理, 有专门台帐, 要定期公布, 定期检查, 定期清理。

 2、 公司及各厂处单位收缴的党费现金一律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台帐, 经办管理。

 动用党费应坚持党费使用规定, 严禁乱用滥支党费。

 3、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就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 本制度施行后, 以往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篇七: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中共泰和县委组织部胡兴栋

 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江西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

 》 ;《吉安市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吉组字[2009]7号)

 。

 工作重点(一)

 新旧党费规定的差异(二)

 党费收缴方面的规定(三)

 党费的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一)

 新旧党费规定的差异一是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许多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 党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二是旧党费交纳办法分别按五个档次、 分档过多, 档次之间跨度过小, 不便计算和操作;三是许多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占实际收入比例较在职人员党员高;四是税收制度发生了变化 。

  1 、 根据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新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 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例如, 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由原来“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津贴” 五项, 调整为“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三项。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2、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

 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 这次调整划分为四个档次: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

 以下的按0.5%, 3000—5000 元(含)

 的按1%, 5000— 10000元(含)

 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3、 按原来文件规定,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 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 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

 现在的规定, 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作这样的调整, 切合离退休干部的收入状况。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4、 原来文件规定, 农民党员、 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但是, 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 因此, 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 给各地留下空间,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省委确定我省农民党员缴纳标准为

  0.2元/月。注意:

 这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 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 自觉参照按月领工资的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在乡镇机关工作或者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 有固定收入的, 也是参照按机关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 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二)

 党费收缴方面的规定1、 要加强党员按月 足额缴纳党费教育。

 注意之一: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注意之二: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注意之三: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县、 市、 省委党委组织部, 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注意之四: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注意之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由本人申请,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吉安市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后附有《少(免)交党费审批表》 )

 , 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申请表中应写明困难情况、 申请少交(免)

 数、 申请期限。

  少交党费的, 党费交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 少交、 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少交、 免交到期后, 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如需延期, 应重新申请报批。

 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 上报工作, 负责批准的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 回复工作。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注意之六:

 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 都应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只有少数地区、 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 检察院办案津贴, 审计补贴,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 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 住房提租补贴、 通讯补贴、 交通补贴等)

 ,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注意之七: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中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 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 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

 ,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 住房补贴、 加班补贴、 误餐补贴、 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也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注意之八: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标准问题, 对在流入地就业按月领取工资的流动党员, 参照按月领工资的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 其中, 有固定收入的, 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没有固定收入的, 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注意之九:交纳地问题,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 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 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 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 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2、 要建立党费收缴基数卡管理制度。

 注意之一:

 对于每个党员, 要建立党费基数卡, 确保每人一党费证一基数卡, 交纳党费标准要做到“证卡”相符。各级党组织应于每年2月底前建立收缴党费台账表, 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

 注意之二:

 要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

 对故意瞒报、 少缴拖缴党费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 责令限期改正; 对造成影响者, 应视情节轻重, 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三)

 党费的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1、 要严格党费使用范围。(1)

 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不能用于购买小汽车等其它非党教用途。

  2、 要坚持党费公开制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基层党支部应在每年底前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3、 要专人专户管理党费。

 乡镇党委不留存党费。

 但上级党组织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各县委组织部应在各党(工)

 委每年上缴的党费中为其留出不低于20%的使用额度, 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在使用额度内报批使用。

  对于县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 各党(工)

 委应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并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党(工)

 委可结合实际, 设立党费专户专账或在行政账单独设专项党费科目进行核算。大家注意, 县委组织部及基层党(工)

 委, 要按季度及时足额上缴

 党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中共泰和县委组织部党费工作分管领导:

 陈国强具体负责人:

 曾素芳13879610798谢谢大家!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ABC

篇八: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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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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