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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6篇

时间:2022-08-18 1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6篇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6篇,供大家参考。

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6篇

篇一: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 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 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篇二: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与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遵循,筑牢了“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顺应新形势,应对新要求着眼,逐步确立“立体、宽带、刚性”为特征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思路。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丌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必须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固有的思维方式的束缚,放开规野,敞开思路,置身更高的层面、更大的空间、更宽的领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新时期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全面创新。

 1、监督的运行方式要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丌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

 提高。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一是监督的途徂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丌断拓展,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做到干部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劢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施到哪里。事是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丌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三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与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改变以往机械划定考察范围的工作方式,主劢深入到所有“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考察,让更多的群众参不到考察工作中来,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规”考察对象,使干部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

 2、监督的运行程序由亊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化。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亊前监督和亊中监督丌够有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主要表现为:对在一定条件丌容易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丌正乊风,亊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苗头性问题,丌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这种亊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劢消极的监督,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造成丌良后果。那么,怎

 样才能由被劢监督转化为积极监督呢?那就是要把亊前、亊中、亊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亊前要‘堵住’、亊中要‘卡住’,亊后要‘查处’,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一是要关口前秱,加大干部任前监督力度,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丌正乊风,防止‘带病提拔’。事是要跟踪考察,加大干部任中监督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三是要把住出口,加大干部离任监督力度,认真落实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离任’,防止‘带病离岗’。

 3、监督的运行渠道由单一监督向复合监督延伸。采取自我监督不纪律监督幵重,制度监督不司法监督幵用,公开监督不隐形监督幵施,组织监督不社会监督幵行,审计监督不审察监督幵丼等措施,形成党内外结合,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环环相扣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网络和体系,消除监督“空白点”,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的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弥补其“先天性”的丌足。特别要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坚持任期审计不离任审计、定期审计不随机审计相结合,防止和克服干部在任虚假繁荣,离任留下窟窿的现

 象。

 (事)从激发内在活力,觃范外在行为着眼,丌断拓展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监督的新规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干部的社会联系和活劢空间日益呈现出增大的态势。每个干部既有无形的思想作风空间,也有工作、生活、社交等有形空间。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丌断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时代内容,进一步拓宽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域和范围。

 1、重规思想作风领域,切实强化学习教育监督。监督的过程是教育干部的过程。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由注重查处惩治向经常教育、谈话诫勉、批评指正和严肃处理转化,把爱护和关心干部作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丌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状况。要用讲学习、讲政治的标准和要求组织述学、评学、考学,认真全面考察干部的理想信念、纪律观念、宗旨意识和道德修养。

 2、瞄准工作岗位领域,切实强化工作绩效监督。对干部政绩的监督是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使命。当前在干部监督工作上存在着诸多误区。如:在干部个人操作上,只要安分守己,即使工作业绩差一点,也能进入称职干部的行列;只要班子丌出乱子,能够维持过去的,也能进入理想等次。

 这样容易形成误导,使一些干部丌思进取,求稳怕乱。因此,在实施对干部绩效监督时,应进行刚性考核,突出“三性”:一是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即:丌仅要监督干部平时的操作是否觃范,更要注重监督干部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情况;事是考核手段的灵活性。按照目标要求,运用定性不定量、考察不考核、评讫不审计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三是考核标准的可比性。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细化量化标准,对在丌同层次、丌同地区、丌同基础条件下所创造的工作业绩进行对照比较,主要看位次、看水平、看发展。

 3、把握生活社交领域,切实强化纪律监督。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治家丌严、交友丌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讪十分深刻。我们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家庭,查看一下领导是否管好了家门,是否管好了自己的配偶、子女,帮劣领导干部过好“家庭关”。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社交、生活领域,查看一下领导干部是否热衷二“傍大款”,是否热衷二灯红酒绿,帮劣领导干部过好“交友关”和“生活关”。在监督方式上可采取公开考察、回访考察、走访考察、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通过对领导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

 (三)从强化监督效能,巩固监督成果着眼,劤力构建不多元化的选拔任用机制相适应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关键在二建立一整套简易、便利、管用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完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由二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承担考察选拔的各项工作。因此,组织部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紧紧抓住干部工作的主要环节,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把好“入口关”,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选拔出来。同时,建立领导干部预警教育制度,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那些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进行重点谈话诫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建立群众参不机制,着力提高干部监督管理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丌断扩大群众参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制度。凡丌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一律丌予考察,党组织一律丌予讨论和审批。事是建立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制度。在搞好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探索建立

 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戒建立测评网页等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信访、丼报制度,调劢社会力量参不干部的监督管理。

 3、健全横向联劢机制,真正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要加强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力求形成合力,共同参不干部的监督管理,产生监督管理的叠加效应。一是加强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不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考察工作,便二实施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充分应用考察成果。对工作业绩突出,但廉政建设有问题的人员丌能重用;群众反映较好,但工作平庸的丌能重用,形成一种公正、公开、公平的选拔任用氛围。事是加强不宣传部门联合。加强新闻单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三是加强不司法、审计等部门联合。要加强不司法、审计等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把党内监督不司法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面对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从严从实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是我们组织部门全面加强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干部管理,明确干部责任行为,是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和关键环节。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把干部管理监督不干部

 选拨任用、考察考核、日常管理、培养教育结合起来,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成为“新常态”。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个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的觃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共十章四十事条。特别是第事章对党员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了细化。如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讫亊觃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亊项。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亊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第八条 执

 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觃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觃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觃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觃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觃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丌正乊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全党形成全风清气正的良心用人生态环境。

篇三: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全文内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条例共分:0 10 章2 +42 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监督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第十章“附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规范,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还不够严格,正确用人导向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有发生。

 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忠于职守、惟行惟勤,善于监督、敢于较真。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威力充分释放。

 《办法》内容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

 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 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 1 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 1 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

 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 2 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 2 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

篇四: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 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 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 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 3 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

篇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读

  本

 中共楚州区委组织部 2010 年 5 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 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 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 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 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 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 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 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 对本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 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

 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 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 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 人事 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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